J先生和Y女士结婚不到四年,有一套按揭的房产和一个三岁多的女儿。J先生因为思维性格、价格观、生活习惯等诸多分歧提出离婚,Y女士要J先生净身出户。J先生也是个普通工薪阶层,认为自己的工资已经全部用作家庭花费,还要放弃全部财产,自是不同意。不得已,J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。
J先生要求抚养女儿和房屋产权,并补偿给Y女士一半的房屋补偿款。我作为J先生的代理人,告知J先生争取到抚养权的机率非常小,争取房产还有一定的可能。该案经过第一次起诉,第二次起诉的三次庭审,一审判决孩子抚养权归Y女士,房屋归J先生,由J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及一半房屋补偿款。Y女士对此不服,提出上诉,要求将房屋改判给她,但只同意支付部分补偿款。二审对于该房屋的归属仍然维持了原判。
整个诉讼过程中,Y女士有众多失误,被我们抓住了机会,最后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,而房屋产权判给男方,作为J先生的代理人,我认为这样的结果实属不易。
Y女士失误的地方包括以下方面:
1、思想上有先入为主的错误认识。
Y女士一厢情愿地认为男方如果提出离婚,理应净身出户,在庭审时表现得寸步不让。Y女士在一审时扬言,房子她一定要,但一分钱也不会补偿给J先生。而J先生表示可以向法院提交与补偿款相当的的履约保证金,以确保房屋判给J先生后Y女士能够顺利拿到补偿款。一方表示一分钱不补,另一方已经把保证金交到了法院,法官在利益平衡之后对房屋作出了如上判决。
2、二审亡羊补牢,为时已晚。
看到一审判决未达到其目的后,Y女士在上诉状中表示愿意支付2/3的补偿款。如果Y女士在一审时就明智地提出愿意出2/3的补偿款,考虑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利益,一审法院将房屋判给Y女士的可能就大大增加。司法实践表明,一审判决已出,如果没有重大错误和明显不合理的地方,二审很难改判。但Y女士没有充分利用一审的大好时机,二审时才醒悟过来,为时已晚。
3、错失最后有利机会。
虽然二审改判的机率很低,但二审法官仍然给了Y女士机会,让Y女士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与补偿款等额的履约保证金,也许是Y女士过于自信、也许是她真拿不出这么多钱,也许是她堵气,在规定期限内Y女士没有按照法官的要求提交足额的保证金。但之后不久,Y女士又向法官表示可以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,此时此刻,法官以超过期限为由,不再接受。结果可想而知,关于房屋的产权和补偿款仍然维持一审判决。考虑到女方和孩子的利益,法官酌情多判了一些抚养费给Y女士。
此案前后经过整整二年的时间,重点就是围绕房屋产权归属和补偿款的问题而战。本来整个形势非常有利于Y女士,但由于Y女士在诉讼策略上的一次次失误,导致J先生由被动变成主动,并最终实现了诉讼目的。
与一般的非A即B的经济纠纷不同。婚姻家庭纠纷可能是非A也非B,也可能既是A也是B,它的一个总体原则是综合法律、情感、伦理、常识等各方面的因素,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。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以各方利益平衡的立场来打这场官司,最终就是赢家。如果以所有利益归我一人的立场打官司,最终会一败涂地。